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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没有标签的自制食品,惨遭十倍索赔


销售没有标签的自制食品,惨遭十倍索赔

——郝玲玲

01基本案情

重庆的王女士经营一家土特产店,通过线上方式销售自制的扣肉等产品。2021年7月份,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的名义在王女士的店铺订购了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总价值为4499.16元。没想到,150份扣碗卖出去没多久,邵某就以土特产店的食品仅进行了真空包装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女士的土特产店退回买家邵某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王女士认为邵某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经营的土特产店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关于销售散装食品时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且“知假买假”并不能成为销售者的抗辩理由,最终没有采纳王女士土特产店的上诉意见,维持一审判决。

02案例分析

本案在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网友认为买家邵某“知假买假”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法院十倍赔偿的判决有失公允。那么本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法合理呢?

法院判决卖方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84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从该条文可知,本案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具备两个要件:其一,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二,主张赔偿的权利人为消费者。

从食品安全标准的角度来看,可以明确一点,王女士土特产店销售的150份扣碗类食品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关于加贴标签的规定。但是,没有加贴标签的食品是否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散装或预包装食品必须加贴标签属于国家为保障食品安全标准所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应以“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为标准,虽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法院认可第二种观点,那么只要王女士的特产店能证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等情形,那么惩罚性赔偿将不予支持。

从消费者的身份角度来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食品。若买家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那么其当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食品,也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认定。但是,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台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知,从最高院的答复上来看,食品和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可以认定消费者身份的,本案法院也是持此观点。不过在各个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即便是食品、药品领域,也有法院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否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比如(2019)浙01民终9874号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正常的消费习惯,不属于消费者,最终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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