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到期后未续费也未注销的法律后果
---以宋娜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例
文¨姜纪勇
一、案件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原告宋娜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浙江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大量的盗版的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据此认为浙江某公司侵犯了《鬼门关》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鬼门关》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要求赔偿200000元经济损失及原告宋娜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浙江某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域名www.yiXXXzhi.com已于2018年4月25日到期。该域名到期后,其未续费,也未再使用。是第三方在非法运营网站www.yiXXXzhi.com,并将该网站改造为电影网站。原告宋娜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侵权行为并非浙江某公司实施,故请求驳回原告宋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宋娜提交法院核心的证据是其在2018年12月14日申请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对www.yiXXXzhi.com的网站页面进行了保全公证,从网页信息上可以证实www.yiXXXzhi.com在线播放《鬼门关》影视作品。另,原告宋娜还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浙江某公司在工信部并未申请注销www.yiXXXzhi.com的域名登记。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浙江某公司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www.yiXXXzhi.com域名的主办单位,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www.yiXXXzhi.com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鬼门关》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鬼门关》影视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宋娜对《鬼门关》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被告浙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娜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宋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解析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姜纪勇律师、谭小燕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审理活动,提交了翔实、客观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认为浙江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宋娜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宋娜对浙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摘要如下:
(一)ICP备案系程序性的备案登记,并非行政审批或许可
1、浙江某公司在域名yiXXXzhi.com于2018年4月25日到期后一直未续费,根据域名管理规则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域名过了30天的续费确认期后,域名已对外开放。域名到期后的60日内,域名持有者仍未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事实上,yiXXXzhi.com域名到期后,由于浙江某公司未再续费,yiXXXzhi.com已对外开放,任何人、任何平台均可进行注册使用,即浙江某公司已实际丧失了域名yiXXXzhi.com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2、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域名yiXXXzhi.com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第一商务平台网站上进行管理和续费。根据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后台系统显示,域名yiXXXzhi.com在2018年6月已被第三方注册使用,并于2018年11月16日转至国外,为此,浙江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开调查令,以证明在宋娜2018年12月14日做保全公证时,域名yiXXXzhi.com的注册人和经营人均不是浙江某公司。
3、客观上存在ICP备案显示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ICP备案系程序性的备案登记,并非行政审批或许可,ICP备案信息的推定力是可以被浙江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推翻的。本案中,在案证据公安情况说明、公证书、域名yiXXXzhi.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域名情况说明、代续费公司三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详细数据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宋娜在公证取证时,域名yiXXXzhi.com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并非浙江某公司。
(二)不能当然推定网站www.yiXXXzhi.com经营者为浙江某公司。
1、宋娜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在2018年12月14日取证时,输入的网站网址为www.yiXXXzhi.com,而浙江某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首页地址为“www.yiXXXzhi.com.cn”。宋娜取证的网站网址,并非是浙江某公司的备案网站网址,宋娜在诉讼中的取证过程存在严重瑕疵,相关公证书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宋娜在对网站www.yiXXXzhi.com页面进行证据保全时,网站主页或其他板块均没有浙江某公司的任何相关信息,网站名称与上诉人ICP备案网站信息中载明的网站名称浙江某公司也毫无关联。不能当然推定网站www.yiXXXzhi.com经营者为浙江某公司。
3、通过站长之家网站查询域名yiXXXzhi.com的备案记录(http://icp.chinaz.com/record/yiXXXzhi.com)显示,2009年11月23日,域名yiXXXzhi.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浙江某酒楼”、网站名称为“浙江某酒楼”、网站首页网址为“www.yiXXXzhi.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09003040号-1”;2014年1月6日,域名yiXXXzhi.com的主办单位名称变更为“浙江某公司”、网站名称变更为“浙江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变更为“www.yiXXXzhi.com.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13005248号-1”。从2014年1月6日开始,浙江某公司持有和经营的网站首页网址是www.yiXXXzhi.com.cn,该网站网址与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网站首页地址是一致的。
(三)域名与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域名与网站二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等同关系,也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了域名并不等于直接拥有了网站。域名注册之后,域名并不一定投入使用,如有些域名只是为了投资或者备用而注册,并没有与任何一个网站建立对应关系。在百度百科中搜索“网站”,网站的组成“在早期,域名、空间服务器与程序是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站的组成也日趋复杂,多数网站由域名、空间服务器、DNS域名解析、网站程序、数据库等组成”。域名只是网站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宋娜为证明浙江某公司为网站www.yiXXXzhi.com的所有者,向法院提供的唯一证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信息。首先,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仅显示域名yiXXXzhi.com的持有人为浙江某公司,并没有载明网站www.yiXXXzhi.com的持有人或经营者为浙江某公司。“域名yiXXXzhi.com”与“网站www.yiXXXzhi.com”并不存在必然的等同关系。其次,一审判决书明确载明“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但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却仅依照浙江某公司为工信部备案登记“域名yiXXXzhi.com”的主办单位,想当然地推定浙江某公司为“网站www.yiXXXzhi.com”的经营者,对网站负有运营管理、维护的义务。原一审法院将“域名yiXXXzhi.com”直接等同于“网站www.yiXXXzhi.com”,显属逻辑错误,也有违客观事实。
三、二审判决
经过代理人据理力争与坚持不懈的代理工作,最终宋娜在2022年3月14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宋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7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娜撤回起诉。
为此,旷日持久的三年诉讼,经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艰苦卓越地代理工作,为委托人浙江某公司争取到胜诉硕果,同时也挽回了浙江某公司的声誉,为其继续在行业内做大做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